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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龙三寒、尹细秀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三寒,尹细秀,曾光明,李朝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三寒,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细秀,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光明,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新,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上诉人龙三寒、尹细秀因与被上诉人曾光明、李朝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审期间均认为合伙账目计算有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三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尹细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李爱平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