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任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597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09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33412926B。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任艳,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