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春龙与杨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龙,杨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87号原告李春龙,男,1956年9月28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现住盈江县,被告杨富东,男,1984年6月7日生,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人,现住盈江县。原告李春龙诉被告杨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春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征收1680元,由原告李春龙负担(已付)。审判长 张 姜审判员 范正婷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