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春龙与杨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龙,杨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87号原告李春龙,男,1956年9月28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现住盈江县,被告杨富东,男,1984年6月7日生,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人,现住盈江县。原告李春龙诉被告杨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春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征收1680元,由原告李春龙负担(已付)。审判长 张 姜审判员 范正婷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