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毅与吴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毅,吴巧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167号原告:林毅,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巧宏,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林毅与被告吴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6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吴巧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5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月5日,被告吴巧宏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此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巧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5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林毅负担88元,由被告吴巧宏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