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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文高、钟秀英与XX、谭洁、秦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高,钟秀英,XX,谭洁,秦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汪文高,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钟秀英,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XX,1990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谭洁,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秦大江,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文高、钟秀英与被执行人XX、谭洁、秦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谭洁、秦大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三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汪文高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周如雍人民陪审员  刘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