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平传播性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传播性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平,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因卖淫,于2016年4月2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平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杨平在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格林豪泰宾馆305房间,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HIV-1抗体呈阳性)未采取安全措施即向同性焦某卖淫1次。事后,被告人杨平与焦某因嫖资发生争吵,被阜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人焦某、黄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平犯传播性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平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15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