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培源、赵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源,赵爱奎,王平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96号申请人:许培源,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赵爱奎,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王平川,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民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培源诉被申请人赵爱奎、王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培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爱奎、王平川的银行存款62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许培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爱奎、王平川的银行账户62000元。案件申请费640元,由许培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