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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庄安计与李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安计,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庄安计。被执行人: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安计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纲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