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庄安计与李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安计,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庄安计。被执行人: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安计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纲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