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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利明与崔耀强、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明,崔耀强,杨建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122号原告李利明,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崔耀强,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杨建华,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冉冉,女,河南光法(洛阳)律事实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晓静,女,河南光法(洛阳)律事实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路南侧安居二期一楼。负责人李红伟,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宁,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利明诉被告崔耀强、杨建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利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利明承担。审判员  王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