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炜、覃梅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炜,覃梅芳,黄庆鸿,肖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炜,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覃梅芳,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黄庆鸿,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肖加玉,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桂02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庆鸿、肖加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需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庆鸿、肖加玉共同所有的柳州市鱼峰区民商小区三区一巷3号房屋以偿还债务。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李健海审 判 员 覃祖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金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