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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78号罪犯罗涛,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1日作出(1998)赣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罗涛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累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赣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2)赣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罗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