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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培与黄兴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黄兴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3008号原告:陈培,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兴府,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培与被告黄兴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被告黄兴府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7)豫1481民初3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陈培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豫14民辖终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豫1481民初3008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兴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按年息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2012年3月9日转账给被告,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写下借条。后被告主动归还了100000元,下余100000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归还。被告黄兴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9日,被告黄兴府向原告陈培借款20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00000元,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黄兴府()借陈培()人民币贰拾萬元整(200000.00)”。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借条修改为“黄兴府(44088219821226841x)借陈培(411481198609023354)人民币拾萬元整(100000.00)”。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下余借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兴府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应当支付自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兴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培借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兴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