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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民初9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贵财与赵月萍、王亚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财,赵月萍,王亚宁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58-1号申请人:马贵财,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明,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赵月萍,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申请人:王亚宁,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人马贵财与被申请人赵月萍、王亚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月萍丈夫王盛会名下的位于宁夏隆德县城住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隆德县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贵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月萍丈夫王盛会名下的位于宁夏隆德县住房,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马贵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优才审 判 员  吴镇汝人民陪审员  佟振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