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利、常莉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常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利,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常莉莉,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陈利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30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与被执行人常莉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