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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俊杰与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杰,李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25号原告:田俊杰,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红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田俊杰与被告李红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0000元及从2008年以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人李红伟向我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李红伟用本人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80000元,口头说一年内还清,但被告人李红伟至今未将借款还给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田俊杰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红伟的地址,经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寻,未能找到被告李红伟。另,经本院邮寄向被告李红伟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为由被退回。本院向原告田俊杰告知其权利义务,原告田俊杰也不能够提供被告李红伟现详细住址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田俊杰所起诉的被告李红伟的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原告田俊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