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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先立、司开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先立,司开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唐先立,男,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司开火,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唐先立与司开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司开火的工资款,但因被执行人司开火在执案件较多,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