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陶文虎、耿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虎,耿从云,陶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18-1号申请执行人:陶文虎,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枞阳县。被执行人:耿从云,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陶翠霞,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陶文虎与耿从云、陶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耿丛云、陶翠霞名下财产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送达了转交参与分配书函,要求参与分配,目前该财产仍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耿丛云、陶翠霞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桂园某某小区某幢、开发区光彩大市场某期某���房产。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