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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2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邹晓霞、庄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波,邹晓霞,庄良,庄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波,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担保人陈春福,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418号极目楚天家园4栋1905号。担保人陈香,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牌口乡牌口村群兴村民组16号。被执行人邹晓霞,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庄良,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庄宇,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长县民初字第24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陈春福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418号极目楚天家园4栋1905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陈香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3栋1704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案调解书已生效并申请执行,担保人的房屋、车辆已丧失财产保全担保功能。申请执行人陈建波于2017年7月7日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春福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418号极目楚天家园4栋1905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陈香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3栋1704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