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晓玉与吴明明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晓玉,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婉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明明,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李晓玉因与被上诉人吴明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晓玉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抵押合同纠纷,其将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东城墙路80号华侨世界的多处房产为张云龙办理抵押权登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本案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抵押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晓玉以其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的多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交易习惯可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阜阳市颍州区,故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