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鲁建茺与李秀、李晓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建茺,李秀,李晓琴,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921民初357号原告鲁建茺,男。被告李秀,女。被告李晓琴,女。被告韩涛,男。原告鲁建茺与被告李秀、李晓琴,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建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秀、李晓琴,韩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建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按照年利息百分之三十计算)直至债务履行完毕;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秀于2015年8月2日,由被告李晓琴、韩涛担保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此款于同年8月15日还请;被告李秀于2015年8月4日,由被告李晓琴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此款于同年9月3日还请。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2016年3月8日,韩涛又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约定上述借款20000元,由韩涛负责偿还。被告李秀、李晓琴、韩涛缺席无答辩。原告鲁建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李秀、李晓琴,韩涛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两份、担保书一份,足以证实原告鲁建茺给被告李秀借款20000元,并有被告李秀、韩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鲁建茺要求被告李秀偿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请求,因借款条据有约定,故本院应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7600元(20000元×24%/12个月×19)。被告李秀、李晓琴、韩涛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鲁建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秀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鲁建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600元,合计27600元;二、被告李晓琴、韩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李秀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新人民陪审员王作明人民陪审员梁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