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庄沅明与丁正清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沅明,丁正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沅明,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正清,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上诉人庄沅明因与被上诉人丁正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向上诉人庄沅明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沅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