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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罗建忠、柳州九重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忠,柳州九重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忠,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九重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2栋1单元6-12号。法定代表人:李同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建忠与被执行人柳州九重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九重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柳州九重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6031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九重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