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良松与杨和霖、骆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59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李良松诉被告杨和霖、骆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06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106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4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28.5元,诉讼保全费3872元均由李良松、骆永华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4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28.5元,与诉讼保全费3872元均由杨和霖、骆永华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倩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