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程邦华与王小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邦华,王小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邦华,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9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王小郎,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日,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小郎有大众牌车辆一辆(车牌号码:川R***)。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小郎所有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码:川R***);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芳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