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98118883J(1-2)。法定代表人:余飞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号楼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7252384K。法定代表人:王光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1933号民事生效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2017)皖0881民初1933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对其被冻结的账户应予解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迪斯曼(北京)工��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占正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