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边国庆与巴图斯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国庆,巴图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09号之二申请人边国庆,男,1970年7月6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恩和巴特尔,男,1990年月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巴图斯琴,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边国庆申请执行巴图斯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巴图斯琴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正蓝旗上都镇打工维持生活,抚养自己儿子的同时扶养残疾哥哥。其盖在自己宅基地的平房无法变卖或拍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