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9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859号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本院对上述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