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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成刚、汪书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刚,汪书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成刚,男,1977年6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山市。2015年6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汪书扬,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山市。2015年6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成刚、汪书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成刚、汪书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初,被告人何成刚租得江山市双塔街道郑村村菜棚28号用于摆放赌博机,后联系“江西人”(身份不详)运来一台“单挑二代”扑克机。何成刚曾因开设赌场罪受过刑事处罚,其担心再次被查加重处罚,便让被告人汪书扬帮其管理赌博机,充当名义上的赌博机老板,并许诺赚到钱后分一半给汪书扬。汪书扬答应后,二人便组织人员利用该扑克机赌博,平时由汪书扬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每天收取的赌资交给何成刚。至2017年2月28日被��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1日,江山市公安局对这台电子游戏机进行认定,认为8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应当认定为8台电子游戏机,且每台均具有赌博功能。现查明何成刚、汪书扬摆放赌博机以来,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2017年3月17日,何成刚退出赌资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成刚、汪书扬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成刚、汪书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周某、孔某、王某1、祝某、郑某2、陈某1、王某2、陈某2、毛某、曾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录;被告人何成刚、汪书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成刚、汪书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成刚、汪书扬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何成刚的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汪书扬��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meizu牌粉色手机一部、赌资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