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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玉玲与高子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玲,高子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86号之二原告:姜玉玲,女,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平,男,系原告姜玉玲丈夫,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子恒,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广厦新苑7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姜玉玲诉被告高子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姜玉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玉玲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人民陪审员  常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