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祁秀梅、赵海军与XX林、XX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秀梅,赵海军,XX林,X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秀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海军,男。被执行人:XX林,男,汉族。被执行人:XX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秀梅、赵海军与被执行人XX林、XX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秀梅、赵海军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林、XX成给付欠款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艳冬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