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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281号被拘留人:张树华,男,1965年7月28日生,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贤与被执行人张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树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