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帅与被执行人陈文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帅,陈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胡帅,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图县。被执行人陈文武,地址辽中区。申请执行人胡帅与被执行人陈文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辽0122民初36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帅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文武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4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