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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帅与被执行人陈文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帅,陈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胡帅,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图县。被执行人陈文武,地址辽中区。申请执行人胡帅与被执行人陈文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辽0122民初36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帅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文武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4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