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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丙枝、肖小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枝,肖小荣,福建泉州德森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张丙枝,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肖小荣,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德森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丙枝、肖小荣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德森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