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裴成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裴成煌,王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龙潭镇。法定代表人:唐志辉,经理。被执行人裴成煌,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被执行人王公萍,女,199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江西江龙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裴成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