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丁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丁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708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负责人:罗天,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娴,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丽明,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丁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审判长 戴峰奋审判员 彭景威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