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占山、姚长安与韩士军、王显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山,姚长安,韩士军,王显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142号原告:李占山,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姚长安,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城县。被告:韩士军,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显茹,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李占山、姚长安诉被告韩士军、王显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诉请:请求二被告给付二原告工资款62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李占山、姚长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占山、姚长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山、姚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李占山、姚长安。邮寄费44元,由原告李占山、姚长安负担。审判员 齐国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