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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吴锦霞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627刑更7号罪犯吴锦霞,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南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本院以(2017)闽0627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吴锦霞以其属于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南靖县龙山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超声检查报告单、血液检查报告单、产前检查记录单予以证实。经查,罪犯吴锦霞于2017年5月10日到南靖县龙山中心卫生院进行B超检查,经诊断为早孕(宫内妊娠)。2017年7月14日,本院委托南靖县医院对吴锦霞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宫内中期妊娠(单活胎)。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锦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吴锦霞暂予监外执行。经南靖县司法局调查,吴锦霞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南靖县医院出具的妊娠检查鉴定书、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任职证明、南靖县龙山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超声检查报告单、血液检查报告单、产前检查记录单、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回复函、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锦霞属于怀孕的妇女,依法予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吴锦霞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执行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审 判 长 欧阳剑耘人民陪审员 张 仁 杰人民陪审员 王 秋 恋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杨淑艺书记员韩婉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公安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