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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伟杰、孙建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杰,孙建琴,孙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伟杰,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孙建琴,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孙建芳,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何伟杰与孙建琴、孙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6689元,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何伟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97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