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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与通化市东昌区小周豆腐坊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通化市东昌区小周豆腐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311号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小周豆腐坊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小周豆腐坊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查查明,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区直属分局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小周豆腐坊,已于2017年4月12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体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行审38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呼旻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