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严锐与严云安、严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锐,严云安,严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315号原告:严锐,男,193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严云安,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严云峰,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严锐诉被告严云安、严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严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严锐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