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严锐与严云安、严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锐,严云安,严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315号原告:严锐,男,193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严云安,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严云峰,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严锐诉被告严云安、严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严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严锐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