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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申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媛媛、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媛媛,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荐亚博,宋威,翟圣楠,陈宗武,周照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媛媛,女,汉族,1993年4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葛瑞,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张巡路中段(睢阳区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62151176。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一审被告荐亚博,女,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一审被告宋威,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一审被告翟圣楠,女,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一审被告陈宗武,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一审被告周照郎,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孙媛媛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鑫担保公司)及一审被告荐亚博、宋威、翟圣楠、陈宗武、周照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媛媛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未查明涉案款项争议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供的荐亚博的《个人借款承诺书》中“借款人单位证明”处加盖的“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财务专用章”是作废的。因翟张扬系新城办事处的会计,加盖财务专用章具有便利条件。荐亚博不是新城办事处在编财政供养人员,与孙媛媛不认识。署名孙媛媛的《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中“荐亚博”、“49万”、“华商农村商业”不是孙媛媛书写,一审法院未准许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根据荐亚博提供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和《借款借据》可以看出,2015年1月27日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支行(以下简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向荐亚博的银行账户转入49万元,当日将该款转入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28日又转入翟张扬账户41万元,马素云账户8万元。《借款借据》中显示荐亚博偿还4笔借款利息共计15481.88元,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单》显示的偿还3笔银行利息共计10799.6元。结合荐亚博认可的事实,涉案借款是由翟张扬与商丘华商农村信用社及信鑫担保公司相互串通操作,荐亚博除签字外,对贷款事实均不知晓。贷款手续由实际贷款人翟张扬办理,放款账户也是由其控制,信鑫担保公司撤回对翟张扬的起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与实际借款人相互串通诱使再审申请人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担保行为,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担保人的相关信息,仅凭签名和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违背了《担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币资金个人借款合同》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及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并免除再审申请人的担保责任。根据借款合同显示,荐亚博的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但荐亚博并没有向银行及担保公司提供装修合同。被申请人与翟张扬串通欺骗荐亚博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欺骗孙媛媛作为保证人。由此可见,孙媛媛在不认识荐亚博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担保有悖常理,担保行为不符合《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原审判决没有查清贷款是否履行,且主要证据涉嫌伪造,判决孙媛媛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再审申请人孙媛媛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鑫担保公司追偿权系列案件汇总表。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述证据证明系列案件中均有翟张扬在操纵,翟张扬因金融犯罪被通缉。3、孙媛媛的举报书。以此证明涉案银行与被申请人在涉案借款合同中未尽到审慎义务,银行也未审查荐亚博的房屋装修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并且荐亚博向银行提交的工作证明是虚假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判决结果错误的证明目的,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9日,一审被告荐亚博与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9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月利率为8.7‰。同日,被申请人信鑫担保公司与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签订了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信鑫担保公司同意为荐亚博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再审申请人孙媛媛及一审被告宋威、翟圣楠、陈宗武、周照郎为荐亚博的49万元借款向信鑫担保公司出具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由信鑫担保公司直接从本人工资中划拨,直至清偿完毕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荐亚博账户汇入49万元。借款到期后,荐亚博未按时还款,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4月12日从信鑫担保公司账户中扣划本金49万元、利息50512.59元,抵偿荐亚博所欠借款。信鑫担保公司向华商银行文化路支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履行了还款义务,其依法取得了追偿权。孙媛媛对其在《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上的签名无异议,并认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翟张扬,信鑫担保公司与翟张扬相互串通诱使其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担保行为及该承诺书中加盖的“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财务专用章”是作废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判决荐亚博向信鑫担保公司偿还垫付款540512.59元,孙媛媛、宋威、翟圣楠、陈宗武、周照郎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孙媛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孙媛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媛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