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XX与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国利,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大连保税区。本院在执行XX与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795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其退休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查封其合作投资公司的股权,另查封其应享有的一处动迁回迁房屋。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