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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兴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万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兴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万栋,宁爱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960号申请人:泰安市兴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李鲁晓,经理。被申请人:李万栋,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宁爱芹,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泰安市兴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万栋、宁爱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兴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万栋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泰安市兴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交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万栋名下车牌号为鲁J×××××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绍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