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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与韩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韩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2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负责人:董致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贺,该公司职员。被告:韩国军,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与韩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撤诉。审 判 员  于军伟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