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与冯青现、陈车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冯青现,陈车磊,陈东伟,孙晓,李霞,冯卓,王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代表人:辛艳芝,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冯青现,男,生于1966年2月2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陈车磊,男,生于1978年12月2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陈东伟,男,生于1974年7月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孙晓,女,生于1978年5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李霞,女,生于1974年11月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冯卓,男,生于1988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茹,女,生于1988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青现、陈车磊、孙晓、李霞、冯卓、王茹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镇民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七被执行人应当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53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又到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经听取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庆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朝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