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二明与孙俊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明,孙俊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18号原告:孙二明,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孙俊学,男,61岁,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孙二明与孙俊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孙二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孙二明负担。审判员 吴银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