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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刘艳利与突泉县突泉镇宝龙摩托车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利,突泉县突泉镇宝龙摩托车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912号原告:刘艳利,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干部,现住突泉县。被告:突泉县突泉镇宝龙摩托车经销处。经营者:许运宝,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原告刘艳利诉被告突泉县突泉镇宝龙摩托车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艳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艳利负担。审判长弓利审判员王斌审判员侯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梁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