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权卫明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卫明,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994号原告:权卫明,男,1964年10月27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鸿伦,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军,男,1982年4月14日,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原告权卫明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权卫明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卫明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权卫明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彦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