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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9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涂红武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91民初74号原告:涂红武,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军,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被告:刘丹,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德,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原告涂红武与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需对本案事实重新核实,原告涂红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红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本院减半收取计439元,由涂红武负担。审判员  李琼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