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华豹照明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华,深圳市华豹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863号原告:曹军华,男。被告:深圳市华豹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奎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华豹照明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曹军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费锡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丹